保险代理公司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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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的退出机制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许可证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从保险中介市场退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53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退出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也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等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退出保险中介市场后,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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