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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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的立法模式

综观各国保险业法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

(1)采用单行法的形式独立制定保险业法。按这种模式制定的保险业法直接以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等命名,带有明显的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英国、德国等国家的保险业法属于该种模式。

(2)保险业法纳入保险法典或商法典。按此种模式,不单独制定一部专门的保险业法典,而是制定统一的保险法典或商法典,其中包括保险业法的内容。我国大陆的保险业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业法即采此种模式。

(3)以单行的保险业法或保险法为主,同时以其他调整保险业的单行规定为补充的模式。例如,日本在《保险业法》的基础上,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外国保险事业者的法律》等单行法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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