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所有人的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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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权利年金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是(1)签发年金的保险人和(2)投保并购买年金保险的合同持有人。这里年金保险的合同持有人的概念就基本相当于寿险合同中的保单所有人。对递延年金来说,年金保险持有人的支付款在积累期进行增值,当年金到期时,支付期开始,保险人开始定期向受领人支付年金。
年金保险合同与寿险合同的性质在很多方面比较接近,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也非常相似。首先,若某一时间年金被保险人(类似寿险中的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就开始向受领人支付年金。这里受领人类似寿险中的受益人,只不过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相反。年金保险持有人有权指定受领人,往往是年金保险持有人自己。
其次,在积累期内年金保险持有人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累积价值,也有权退保取得现金价值。若年金保险持有人在积累期内身故,年金的累积价值会全部支付给事先指定的年金受益人。但支付期一旦开始,年金保险持有人就不能再行使一切与累计价值相关的权利了。这里年金保险受益人类似于寿险中的后继所有人,而且与寿险相似的是,一旦受领人开始接受年金,受领人就取代年金保险持有人获得了年金保险合同的“占有权”,年金保险所有人就失去了对现金价值的要求权。
同样类似地,年金保险持有人可以选择向受领人支付年金的方式,正如寿险保单所有人可以选择保险金给付的方式一样。
最后,在年金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年金保险持有人可以将年金转让给新的所有者。这一点也与寿险合同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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