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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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对于投保人重复投保发生的损害,是由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还是由其中一个保险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各国保险立法及保险实践,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和瑞士《保险契约法》采用此规定。
(二)比例责任与优先承保兼顾分摊。这种分摊法将重复保险分为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同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异时重复保险,根据逐次订立保险合同时间的先后,由先顺位保险人先承担损失。先顺位保险人的承担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时,则由后顺位保险人承担其差额。
异时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在理论上认为各保险人为连带债务人,先顺位保险人(债务人)的支付若满足了被保险人(债权人)的请求,那么,其他保险人(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即已消灭;或者认为,后顺位保险合同仅于先顺位保险合同按保全金额赔偿后,对其差额部分有补充性的效力。日本《商法典》、法国《商法》采用此规定。
(三)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这种分摊法不分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推定所有的合同均为有效,各保险人就其各自保险金额为限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就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对其他保险人有求偿权。德国《保险契约法》、英国《海上保险法》采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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