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核保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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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核保的要素

1.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每笔业务一定要有投保单。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可给予协助和指导。填写投保单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完整,如有错误或遗漏,投保人必须在更正处签章,不得随意更改。审核投保单时应注意的要点:

(1)投保人名称应填写投保人单位的全称。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应与被保险人一致,如不同,应问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因债权、债务、抵押或有相关利益的关系方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但必须同时列上各自的全称和地址。

(2)保险财产地址指保险标的所在地即坐落地点,如若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止一处时,应列明各处的地址、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若被保险人变更或增加财产存放地,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经保险人加批后将其列入保险财产范围。

(3)投保人对投保单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并填写填单日期。

2.风险评估表、风险查勘报告

承保前,应根据所有的材料,实地查勘投保单位的周围环境、防灾措施、风险管理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工作有:

(1)查明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以便弄清可能存在的风险;查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所使用的材料,确定建筑物等级。

(2)了解地域范围情况。保险财产处于不同的地域范围,具有不同的危险,如保险财产处于沿海一带,就有遭受台风的可能,处于河边,就有受水淹的可能。要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处位置分析遭受主要风险的可能性。

(3)了解防灾安全设施。主要看被保险人有否设置有效的防灾设备,弄清其分布、维护情况。如在河边的,在汛期应有一定高度的防水墙和应急方案;一般说来,火灾是主要危险,要按消防部门的规定检查保险财产在设计、装修用料方面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消防器材的保养情况,是否订立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配有训练有素的消防施救人员等等,以保证随时使用。

(4)了解保险财产以往的损失情况。一般从被保险人过去3—5年间的损失记录中可看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通过分析以往损失原因找出风险所在。

(5)了解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弄清有否道德危害存在,为防止道德危害发生,需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金融单位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建立客户资信档案,以备承保时使用。

(6)划分危险单位。危险单位划分是指组成保险财产的各个单元(如建筑物)之间遭受灾害事故时所波及的范围。若两个单元是可以分隔的,发生灾害时不致相互波及,可视作两个危险单位,否则作为一个危险单位。(7)分析最大可能损失。确定危险单位之后,就要估计最大可能损失。这是指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财产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一般用百分比来表示。经过分析找出生成最大损失可能性的最大风险之后,根据这种风险可能对保险标的物的波及面和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抗火、抗灾能力,尽可能合理地估计出整个保险标的物的最大损失率,以损失率乘以保险财产的保额,便是最大可能损失数字。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之后,要填具有关风险评估表或核保问卷。

3.承保条件

1)主条款

对于财产保险各险种主条款,原则上都应使用经保监会审批的主条款。对于非标准条款的使用需求,必须首先对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条款的使用,应考虑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和市场竞争因素,力求规范、严谨、逐一核保。财产险类附加条款有些主要只是明确保单赔偿基础或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一般不考虑加费,还有一些是对保险范围的扩展,具体使用应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设定赔偿限额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并在厘定费率时综合考虑。

3)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及备注均应作为重要的核保内容。保单上的特别约定及备注与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处理失当可能危及整个保单的实质性内容。

使用特别约定及备注,有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用语必须具体、完整、准确。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不同。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全额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不同的保险标的,可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适当,否则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可能会得不到足够的赔偿。

保险金额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1)按市价确定财产的保额,即按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估价所核定的资产(如商品、货物、建筑物、设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即市价)计算赔款。

(2)按财产的重置价值来确定其保额。重置价值是指重新换置或建造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花成本及费用的估价,它包括货价、运费、工资、保险费、税款等。为适应被保险人重置财产的需要,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如一台旧机器可以以同类产品的新机器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以旧换新。以财产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时,所定的保险金额一般高于市价的20%左右,但具体比例,要根据重置或重建所需费用来定。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应附加“重置价值条款”。使用注意事项详见该条款的解释。

(3)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对于某些特殊标的,如字画、古玩、工艺品等,投保人或保险人在投保时双方事先约定一个金额,以此作为财产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在损失当时、当地的实际价值(市价)是多少,保险人认定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应加贴“定值保险条款”。使用注意事项详见该条款的解释。

(4)以约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firstlossbasis)。这种承保方式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其保额往往低于全部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论其保额占实际财产估价的比例多少,只要在保额以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这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某些特大土木工程如地铁、隧道、犬坝、公路、桥梁等。

(5)按保险财产的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加成数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承保方式不适于管理制度不完善、账务不清的企业。

(6)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费用,如“清理残骸费用”、“灭火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等,一般以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险金额承保。每项费用应计人总保险金额并按约定费率收取保费。但也有另外的习惯做法,即把此类费用列入扩展责任中,并规定一个与保额相适应的赔偿限额,但采用这种方式承保加收保费就困难了,一般在确定费率时应考虑这一扩大的责任。

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几种因素综合分析后厘定:

(1)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或物资类别;

(2)标的物危险性大小;

(3)历年赔付记录;

(4)标的所处地理环境及当地水文、气象、地质情况;

(5)防灾设施及其保养情况;

(6)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情况;

(7)免赔额高低;

(8)特别条款。

利润损失险不得单独承保,其保障范围不得大于主险(即物质保险)的保障范围,且必须在保单封页上注明所跟主险的保单号。加保利润损失险后一般不得再划分危险单位,利润损失险自留须和主险同比例,总共最多一个自留额。利润损失险赔偿期限低于12个月饷,保额必须以12个月计算,赔偿期限高于12个月的,保额相应扩大。保险费率一般为年费率,客户中途退保或短期投保,一般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费率一经双方商定,在保险期满前一般不得中途改变,若因企业转产或占用性质改变、承保风险明显减少,可根据其危险程度适当调整。

及时收费是保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为尽可能减少应收保费,保单中还要订立最后付费日期,一般被保险人的付款期限应掌握在保险起讫日起两周以内,且应一次缴清,但对一次缴清保费有困难的客户或保险费数额巨大者可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分期付费的方法支付保费,但最多不能超过四期,并以书面形式注明每期应缴付的保险费和缴付日期。

6)免赔额

为减少小额赔款的支出,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同时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应根据标的风险的大小,确定不同金额的免赔额。免赔额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百分比,也可以是具体金额加上损失的百分比,以高者为准。如:l000元;损失金额的10%;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l0%,以高者为准。利润损失险的免赔额用时间表达,一般不少于3天。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具之前开出的一种临时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轻易使用。出具暂保单的前提必须是客户急需转嫁风险的需求,并且明确表示在我公司投保;另外,暂保单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项目必须明确。

使用暂保单有两种情况:

(1)保险中介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就原则问题和费率、承保范围达成协议后,仍需就某些条件、保单条款细节进行商讨时,先给被保险人开出同意提供保障的证明。至于保单中的理赔、权利和义务等细节,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暂保单在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上,与正式保单一样具有效力,但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单开出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正式保单开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应事先通知被保险人。

在出具暂保单时应注意:

(1)保险人必须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

(2)被保险人以往的投保情况,如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3)对保险双方已经协商确定保险条件的,被保险人要书面确认。

(4)要求被保险人先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一般为预计保费的10%—20%)。

(5)在暂保单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结案必须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后。

5.批单

已经核保通过的保险单,如发现差错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将出具相应的批单。批单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批单都需核保,流程同原保单,原则上仍由原保单核保人核保。

(2)对非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差错,由上报单位填写处理保单差错申请表,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

(3)被保险人提出的更改保单条件的申请,须由客户提供批改申请书,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客户提供的批改申请书应粘贴在投保单背后,并加盖骑缝章。

(4)批单的缮制一般最少三份。一份送交保户,粘贴在保单正本之后;一份经过单证流转后粘贴在保险单副本卜,并加盖骑缝章;一份存入客户卷。

(5)凡是保险费有增减的,批单应列明加费或退费的计算公式,同时还要出具付费通知书。

(6)批单的文字要求既要简练,又要措辞达意,能准确的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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