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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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保险的种类根据承保风险的内容不同,航天保险可以分为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行寿命保险、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等。
1.卫星及火箭的工程安装保险
该险种同常规的工程安装保险一样,主要承保卫星与运载工具及其附属备件在生产制造安装中的物质损失风险,包括卫星及运载火箭的组装过程及相应的静态试车,在模拟发射环境下的各种试验过程,以及因其他意外原因所导致的卫星与火箭的损失。由于这些损失通常属于常规工程保险承保的范围,因此卫星及火箭工程安装保险一般由卫星或火箭的制造商投保。
2.发射前的卫星及火箭保险
发射前的卫星及火箭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卫星和火箭在制造厂房吊装开始,至发射装置引擎点火时终止。在发射前这一阶段,卫星及火箭都要从生产厂房运送到发射工地,并经历运输、仓储、装配、准备发射等环节。如果火箭在意向点火和起飞期间由于点火终止而终止发射,其损失同卫星发射保险赔偿,如果发生发射终止情况,火箭和卫星没有造成全部损失,并经过修理和检测仍能继续完成发射任务,发射前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补交相应保险费的情况下,继续负责到再一次发射点火时终止。发射前保险的保障可按不同阶段分为运输保险、仓储保险及装配保险,不同阶段的保险金额会有所差别,该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因意外事故致使卫星或火箭以及相关的发射设备在保险期内的物质损失,或因其物质损失导致不能按期发射而造成的费用损失。发射前保险根据保险市场惯例承保,其除外责任主要有核辐射或核泄漏、战争险、自然磨损、设计缺陷、机械故障等风险。
3.卫星发射保险
卫星发射保险是航天保险的最主要部分,航天保险的高科技性、高风险及高价值的特征都集中体现在这一阶段。卫星发射保险主要提供卫星及火箭物质损失的一切风险保障。一切风险是指火箭发射过程中对卫星及火箭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发射工具即火箭的原因使卫星及火箭在发射时造成全部损失;又包括卫星在星箭分离过程、卫星从同步转移轨道变轨到同步静止轨道过程、卫星调姿和各项在轨过程中由于自身故障发生爆炸,或进入轨道后因自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使卫星失去控制等全部损失。卫星发射保险有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投保选择。
卫星发射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发射服务费、卫星的成本、保险费和额外费用构成。卫星发射保险的费率通常受火箭的可靠性、卫星的设计和型号、保障范围和市场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此外,保险安排方式也会对卫星发射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所谓保险安排方式,是指卫星所有人或卫星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是以单一项目,还是以一揽子方式安排卫星发射保险。
4.卫星寿命保险
卫星寿命保险是指卫星在运行轨道上运行期间的保险。卫星寿命保险以卫星发射保险终止时为起点,通常一年续保一次,最长保险期限不超过卫星的设计寿命。卫星寿命保险主要承保卫星在预定的定点轨道上因意外事故发生导致运行失灵、无法正常工作或部分更新换代工作能力,或因事故致使卫星寿命减短等损失。卫星寿命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卫星送上预定轨道运行的重置成本或资产价值利润损失、额外费用或合同债务构成。但续保时要按照卫星每年折旧金额扣减其保险金额。卫星寿命保险也有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对保险卫星所遭受全损、部分损失及费用负责赔偿。卫星寿命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承保范围和卫星健康状况考虑。
5.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
经营卫星发射和商业卫星通信服务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投资和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卫星经营人可以获得很高的利润收入。如果卫星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卫星经营者在利润收入方面的损失要比重新发射一颗卫星所需要的成本及费用大得多。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主要承保卫星发射和卫星寿命保险之外的经营收入损失,如果因卫星发射失败导致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
6.卫星发射责任保险
卫星发射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1972年9月1日生效的《空间物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规定,卫星及发射工具在发射后所造成的地面上或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的人员及其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空问物体的所有人及发射国负责赔偿。这样,每个发射国政府以及商业发射机构和卫星经营者必须办理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使卫星在其发射过程及其发射后,从火箭或卫星上掉落的物体造成地面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保障。该保险责任通常从卫星发射点火开始生效,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承保一年或发射后几年内的责任损失。该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在6000万美元到5亿美元之间浮动,由被保险人自己确定,费率则根据市场承保能力而上下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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