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合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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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合同特点

1.旅游保险合同是双务性补偿合同

旅游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旅游保险合同后,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当旅游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则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旅游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补偿或给付的义务。

另外,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人通过集合为数众多的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建立集中的旅游保险基金宋实现的。也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当旅游保险事故给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时,用旅游保险基金来弥补旅游者财产损失以及因死亡或伤残导致劳动力丧失,从而使个人或其家庭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保险合同又是一种互助性的补偿合同。

2.旅游保险合同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是旅游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旅游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的合同无效。这是因为:①可以防止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利用保险的形式取得分外收入;②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甚至是犯罪危险。

3.旅游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条款由保险人一方确定,投保方即旅游企业法人或旅游者只有在保险人设立的不同险种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自由,而不像其他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草拟合同文本。

4.旅游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旅游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转嫁风险目的的一种手段。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方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换取遇到旅游保险事故时取得较大保险金的保障。即如果发生了旅游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可能远远超出其所缴付的保险费;反之,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没有发生旅游保险事故或者旅游保险事故超过一定限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所付的保险费也不得收回。保险人的情况则相反,当发生旅游保险事故时,它所支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保险费;如果没有发生旅游保险事故或者旅游保险事故超过一定的限度,保险人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偿的责任。

形成旅游保险合同射幸特征的原因是旅游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也就是说,旅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如果某一特定的旅游事故肯定不会发生,就无需保险;如果是肯定要发生的旅游事故,也无人愿意承担保险责任。只有当旅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时,旅游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5.旅游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旅游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程度远远大于其他合同,因为当事人在投保前后,其保险标的均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的大小,如果投保人欺骗或隐瞒,就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所以说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

6.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短期性

任何类型的保险合同都具有时间限制,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较,其期限更短暂。如,有关旅游交通运输保险合同的时间,是从旅游者登上交通工具时开始,到抵达目的地离开交通工具时止。又如,游乐场所的翻滚过山车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旅游者登上该游乐器具开始至离开该游乐器具结束这一段时间内出现的旅游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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