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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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弊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弊端在于业务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对质量好的小额业务,本来没有必要安排再保险,但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原保险人有义务将业务分出,因而要支付较多的保险费,而对某些质量较差的业务,原保险人也不能减少自留额,因而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最高保险金额的限制,一旦原保险人承保巨额风险,再保险人只能接受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分保额,其余的风险将由原保险人自行承担,除非另行安排临时再保险或者超额再保险,否则,巨额风险责任就不能分散。因而成数再保险通常不能满足原保险人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要,此外,由于成数再保险合同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划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所有业务的每一笔保险金额均按照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不区分业务的危险程度高低以及发生损失的大小,并对此作出适当的安排,因此,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虽然合同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但这仅仅是为了防止责任累积而设置的,并非为了均衡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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