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死亡保险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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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死亡保险第一,保险期限一定,其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2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 70岁)为保险期满,也有应保户要求而提供的短于一年的定期保险。因此,如果被保险人16岁投保,其保险期限可以有多种选择,最长可达到54年;
第二,保费不退还。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因为生存者在保险期内所交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投资收入已作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死亡者的受益人;
第三,定期寿险的保费低廉。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投保条件下,其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这是定期人寿险的最大优点。这是因为死亡保险提供的完全是危险保障,一年定期保险的纯保费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概率计算而来的危险保险费,没有储蓄的性质。
定期保险的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时间有确定的期限,并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满65岁,所以即便是保险期间内采用“均衡保费”的方法,其计收的保险费也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而保险金额并不因此而压低。如被保险人生存,则其缴纳的保费及其利息成为死亡者的保险金的一部分。因此,定期死亡保险成为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保费最低的险种;
第四,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因此,需要严格控制;
第五,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以灵活地满足不同需要;
第六,投保人的逆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
投保定期保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极容易产生逆选择,表现为人们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感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而在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状态良好的时候,往往退保或不再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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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主要包括:定期死亡保险趸缴纯保险费、定期生存保险的趸缴纯保险费、终身寿险的趸缴纯保险费、定期年金保险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1.定期死亡保险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定期死亡保
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保险期限有限定期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因此生存保险必须有保险期限的规定,否则被保险人永远都领不到保险金。2.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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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纪较轻的被保险人:处于孕育期的学生;处于建设期,刚进入社会或刚结婚的年轻人。2、收入有限但生计责任较重大的被保险人:正在建设期或成熟期的收入较不宽裕、但照顾家庭及子女的责任较重的被保险人。3、暂
定期寿险定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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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
人寿保险的分类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三种。1、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亦称为定期寿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此险为期不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