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监管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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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百日连阴雨,总有一朝晴。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监管的存在的问题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了再保险运行规则,并分别对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的交易作了规定,但再保险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已不能适应“入世”后的监管要求。首先,法定分保运行规定相对于商业分保运行规定较为规范,商业分保运行规定还相当缺乏。对于法定分保,我国除了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专门规定外,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出台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保监会又分别制定了《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及人身险和财产险的法定分保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条件和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冉保险的重点业务——商业分保,我国对其运行规定则显得相当匮乏,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分保业务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对商业分保的风险管理,包括国内再保险主体和国际再保险主体的财务审查和评价制度,保证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的规定则没有明确,给我国再保险业留下了隐患。
其次,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对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没有明确规定,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也只体现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随着再保险业的充分开放,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将逐渐增多,目前已有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开业。面对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管理先进的外资再保险主体的加入,我国应加快制定再保险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创造公平、有序的再保险业竞争环境。
最后,再保险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保险法》对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未考虑到再保险业务的开放性、国际性,再保险合同所要求的技术性。
2、我国对直接保险公司分保业务
监管不够,直接保险公司存在未认真落实国家分保政策的现象,导致直接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增加。有些保险公司未能按《保险法》第101条要求,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除人寿保险业务外)足额进行分保。有些保险公司未按《保险法》第98条规定,将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四倍的保费及时分保出去:存在对每一危险单位划分不科学的现象,未按《保险法》第99条规定,将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部分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自留额偏高的现象,自留额较高直接反映为负债偏高,经营风险增加。未认真落实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定,商业分保费流失国外严重。2000年,我国共有19亿元商业分保,其中国际分出为17.6亿元、国内分出才1.4亿元,仅占7%。
3、对国外再保险主体经营国内再保险业务的监管不够。
我国的商业分保费大部分流向国外再保险主体,但是,我国对国外再保险主体的偿付能力则监管甚少。一是我国对国外再保险公司主体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够,主要是通过国际保险评级公司的资信评级结果来评价;二是对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了解,特别是对一些已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专业再保险主体,我国无法通过各种途径及时掌握;三是国外再保险主体经营国内再保险业务,受国际经济、外汇政策的影响较大,不利于我国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4、我国再保险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再保险供给主体不足。
我国直接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直接保险公司之间的互惠交换业务很少。根据《保险法》第92条,保险公司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按分业经营原则经营分出和分入业务。虽然我国提倡符合条件的直接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和各直接保险公司之间互相分保,以形成再保险市场竞争的格局,同时还可使国内自留额达到最大,避免保费外流,但是,在实际经营中,直接保险公司很少经营再保险分入业务,直接保险公司之间互惠分保机制未建立起来。这是因为我国直接保险市场竞争发展不规范,各直接保险公司主要精力放在直接保费的争夺,而忽略了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办理互惠交换业务,分出方需要分入方提供资信情况,分入方也需了解分出方保费、赔付情况,直接保险公司间出于竞争关系,相互之间不信任,故一般不进行互保,以防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我国缺乏作为再保险交易最重要的供给主体——专业再保险公司,目前再保险市场垄断程度高,再保险承保额有限,不利于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
目前,国内只有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再保公司,2000年法定分保收入为l35.4亿元,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88%,国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分保业务为19亿元,只占总分保费的12%,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处于一个完全垄断市场。中再保公司完全垄断再保险市场的现象,制约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竞争。另外,限于一家再保险机构受其资本金的限制,其承保额已无法满足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再保险市场缺乏再保险经纪机构。再保险交易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交易,虽然双方均熟悉保险知识,但再保险交易的国际性、开放性,要求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技术、熟悉再保险市场的经纪公司为其服务。通过再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再保险交易有助于直接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分保公司,提高再保险交易效率,减少再保险交易风险。而我国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较慢,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门的再保险经纪公司。
5、再保险监管机构还需充实,监管力度应加大。
保监会是我国再保险的主管机关,目前还存在监管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再保险监管力度还应加大。在再保险监管实践中,存在如下特点:监管中出现三重点、三不够,即:重点是监管法定分保的具体落实,对商业分保监管不够;重点是监管直接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分保计划等,对专业再保险公司财务监管不够;重点是监管国内再保险公司,对国外再保险公司监管不够。较多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对偿付能力监管较少。注重财务报告制度的监管,对报表中偿付能力指标体系、信息披露监管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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