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牺牲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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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牺牲的类型(一)船舶牺牲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或船用物料造成的损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扑灭船上火灾
船舶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必须采取喷水、灌水灭火或者使失火船舶搁浅等灭火措施。该措施必然导致船舶遭受损失,这一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2.切除残损物
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上的某部分已经损坏,但未离船,为了共同安全对这些残损部分的切除。如遭遇海难已损坏的舷墙、桅杆等残损物或其他部位的破损物,若原封不动地放置在原处,有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切除残损物是为了航行的安全。切除这种已经损坏的残损物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即使残损物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因切除残损物所造成货物的损失或船舶的进一步破损,以及切除残损物引起的费用是共同海损。
3.有意搁浅
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船长有意将船舶驶往比较安全的浅滩而使之搁浅的措施。因有意搁浅给船舶或货物造成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4.船机的损失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的确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列入共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5.属具、船用材料和物料的牺牲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认作共同海损。
(二)货物牺牲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船上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主要有以下情况:
1.抛弃货物
在船货遭遇共同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将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量。抛货原是共同海损中最重要、最典型的一种措施,此种情况在现代海运中已不多见,但鉴于海上情况的复杂性,仍有保留的必要。被抛弃货物如在甲板上,只要符合航运习惯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如生铁、木材等均应列入共同海损。未经申报或谎报的货物被抛弃,不能列入共同海损,但这些货物获救时,应分摊共同海损。
2.货物的湿损
船舶遭遇意外事故后,在抢救船舶和货物过程中,货物被涌入或渗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或在灭火过程中未被火烧的货物受到水湿而引起的损失等,均属共同海损牺牲。
3.其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货物损失
船舶自动搁浅、切除残损货物、为修理船舶而将货物驳卸,在驳卸过程中部分货物落入水中受到的损失以及货物储存、搬运和重装等所引起的货物的牺牲和费用,均应列入共同海损。
(三)运费牺牲
运费是船方的收入,当运费是"到付"运费,也称待收运费或有风险的运费时,如果货物途中受到牺牲不能运到目的港,船方应收的运费也随之牺牲。如牺牲的货物被认作共同海损时,运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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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损失的分类按照损失的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人为地采取合理牺牲措施挽救船、货,这
特殊费用的界定和种类按照共同海损的定义,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可见,这里的特
运费牺牲的概述运费牺牲因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货物损失而引起的相应的运费损失。承运人在到付运费情况下,需以交付货物作为收取运费的条件,一旦货物损失无法交付时,即无法收取运费。托运人因其货物损失而使其已经支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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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货物共同海损检验人的目的在共同海损案件中,如果需要,海损理算师会建议船东委托一货物共同海损检验人。虽然委托工作通常是由船东安排的,检验费也往往是由船东垫付。但共损检验人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公证检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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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和地点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国海商法及有关法律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G规定:"共同海损损失和分摊的理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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