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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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

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

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

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

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

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

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但不影响第二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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