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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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相关参考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核销单应由核销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核销员印鉴卡领取。 出口单位的非核销人员不得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责),并做如下处理: (1)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 (2)对于已经报关
核销单领取后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更不得涂改及伪造。 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核销单,尤其是空白核销单,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和外管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系。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高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以下要素:经办银行名称、结汇或收帐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收汇金额和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和币种、净结汇或入帐金额及币种、申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