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在审查进口单位提供的凭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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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贸易进口货物的售付汇都要首先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无《核销单》办理售付汇的,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规定对售付汇银行和进口企业予以处罚;

  (2)凡需要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售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除凭《核销单》外,还须凭《备案表》办理售付汇,二者不能互相代替。需要凭《备案表》售付汇,而无《备案表》的,外汇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凡需要凭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和进口登记表的进口商品售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除凭以上《核销单》、《备案表》外,还须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办理售付汇。否则,按单据不全售付汇处理;

  (4)凡进口企业持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售汇通知单》申请进口项下购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时除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核销单》和《备案表》外,凭《售汇通知单》给予办理售汇,其审查责任在外汇管理局;

  (5)一切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支付(含经批准的国内划转)外汇指定银行除凭上述《核销单》、《备案表》、《售汇通知单》、《进口许可证》等外,还须审查进口企业提供的与结算方式相对应的有效商业单据、“进口合同”等,上述“四证”均不能代替商业单据。其中,《核销单》为必有证明,《备案表》、《售汇通知单》、《进口许可证》等为或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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