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收支管理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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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2)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指定银行。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3)其他类型的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相关参考
中资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开户审批情况、有效期限、开户行、帐号、收支范围、帐户限额等; (2)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收支范围办理收付、外汇净收入结汇情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外汇收入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外汇支出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和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实行限额管理,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纳入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且不应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规定; (3)如需将结算帐户资金划转至结算帐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
(1)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2)区内企业原则上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3)区内企业
⑴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⑵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 ⑶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⑷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改变境外外汇帐户开户行、收支范围
(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该帐户的收入为在境外取得的经常性零星外汇收入,支出为向境内划转外汇。该帐户一般允许在境外设立寄售、代售点销售商品,在境外设立
⑴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外汇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零时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 ⑵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款; ⑶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纳入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且不应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规定; (3)如需将结算帐户资金划转至结算帐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