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购汇偿还逾期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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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9)10号文的规定,下列资金可以购汇偿还逾期外汇贷款:
⑴债务人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获得或通过变卖各种资产、财产等形式获得的人民币收入;
⑵债务人通过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获得的除人民币贷款以外的人民币收入;
⑶债务人获得的其主办银行在总行批准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收入。
外汇局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要求贷款银行提供其总行关于统一授信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对该债务人的授信证明。
相关参考
(1)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2)所有已登记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凭证; (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⑴借低还高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⑵经批准经营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为自身债务或者接受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进行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⑶其他中资机构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
(1)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 (4)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5)外汇局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境内机构的短贷指标。 不实行短贷指标余额管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逐笔报外汇
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对外开立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事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内外资金机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押汇等贸易融资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明令禁止的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有哪些?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和下列规定: (1)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
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事先无需审批,只需登记,以便统计监测。
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加盖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的还款申请书; ⑵外债登记凭证; ⑶借款合同正本或副本; ⑷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⑸债务人如申请购汇,还应提供银行签发的债务人所有外汇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