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借款的境内机构在防范外债风险应遵守哪些规定?
Posted 风险
篇首语:月与灯依在,不见去年人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对外借款的境内机构在防范外债风险应遵守哪些规定?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⑴借低还高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⑵经批准经营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为自身债务或者接受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进行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⑶其他中资机构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其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进行保值,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办理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相关参考
⑴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必须登记,否则本息不得擅自汇出 ⑵外债资金除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存放境外和在境外开立专户,一律调入境内使用; ⑶外债资金必须在境内开立贷款专户存储,还贷专户收支必须逐笔批准; ⑷
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明令禁止的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有哪些?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和下列规定: (1)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
以下外债可向外汇局申请结汇: ⑴用于境内采购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⑵用于境内采购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⑶审批时明确用于境内
对境内中资机构借用国际短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其余额由外汇局按年度进行核定,且境内机构的短期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对其他短期外债实行逐笔登记,还本付息逐笔核准管理。
⑴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暂不办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项目的外汇风险审查。 ⑵1998年8月31日前已办理了境外投资项目外汇风险审查并已领取了海外企业批准文件的下列境外投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变相外债”指那些在国际收支统计中不反映在债务栏内而反映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华直接投资”栏目中的外国资本对境内机构的借贷活动,实质是“中国境内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多用于基
海外分行在境外向海外中资企业放款,不属我国外债管理范畴。但境内机构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作为境内机构的或有负债,纳入对外担保管理。除外商独资企业外,境内机构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须经国家外
海外分行向境内机构的放款,包括向境内金融机构的拆放款,属于我国的外债。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境内机构举措外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签订贷款协定或合同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境内机构须按照规定到国家外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