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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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如代理方有外汇帐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化转委托方时,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帐户,银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代理方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化转;如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帐户,则应当结汇,银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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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口项下发生异地收汇情况,出口单位应持有关凭证到收汇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收汇地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
根据境内外币划转的有关规定,境内机构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如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即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是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按照《出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一般贸易收汇金额以报关单金额为准,报关单上成交的价格总额应等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金额加扣除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高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统一后,可在接到申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
银行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结汇,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