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保税区进口和向保税区出口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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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保税区内的货物属免税、保税货物,从保税区进口或向保税区出口视同从境外进出口,保税区外的企业按规定要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保税区外的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办理购付汇时,必须向保税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保税内区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与保税区内的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以及其他有效商业单据。企业办理付汇和从保税区进口货物后,应按《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理进口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进出境外,保税区内的企业不需办理进口核销手续。进口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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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签约人中卖方(或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为保税区内企业,则申请备案的进口单位应持进口合同、保税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证申请书(或其它对应该结算方式的商业单据)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我国保税仓库与保税区在管理上是有区别的。企业通过保税仓库进口货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即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
保税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区外的中国居民发生的进出口收付汇行为不需申报;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汇行为需进行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客户填写进口付
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如何办理?
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 (1)进口合同; (2)进口付汇核销单;
我公司是外资生产企业,把商品出售给保税区内企业,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备
我公司是外资生产企业,把商品出售给保税区内企业,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
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区内企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应当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区外购买设备及材料、自用物品的合同或者协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
境内机构向经营保税仓的企业付汇需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进口合同;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海关代征关税专有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4)起运国(地区)为“中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
保税仓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必须提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即出仓报关单)和起运国为境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