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应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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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出具此笔对外担保的批文原件;
⑶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
⑷对外担保的合同副本;
⑸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通知书;
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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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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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1)申请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
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款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须经外汇局足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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