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向外汇局传送的间接申报信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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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2)涉外收入统计表;
(3)对外付款日结单;
(4)各类申报单;
(5)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
相关参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于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并
单位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发生与非居民间的一切外汇收付行为,都必须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在金融机构办理间接申报手续。
当收款银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然后由解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申报单均为三联,分别由申报人、银行和外汇局留存。 银行审核申报单无误后,在“银行营业员签章”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金融机构,外汇局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停止该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业务的处罚。
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的申报单共有五种: (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 (2)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4)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于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并
对处以罚款处罚的金融机构,应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金融机构,外汇局可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不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首先,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现汇账户中的外汇不属其申报范围;其次,现汇账户中的外汇是通过银行结算的,与人员进出国境没有联系,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已涵盖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均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