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哪些非贸易对外支付项目须向银行提交完税凭证及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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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这里的“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人、直接派人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境外企业、个人不是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租金(不含融资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不含不动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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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其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企业及外汇局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同的要求: (1)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费
哪些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1)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
哪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汇出时须向外汇局申报并提交税务凭证?
以下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包括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须在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原规定的凭证及相应的税务凭证,
下列经常项目项下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或从帐户中办理支付手续: (1)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2)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
对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手续提交税务凭证有何新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
⑴备案登记申请书; ⑵贸易合同正本,如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交中文译件,并加盖公章; ⑶外资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正本和有关商业凭证; ⑷外汇登记证; ⑸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1)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
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还是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
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资产收益汇出超过1000美元,个人超过500美元,除须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原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