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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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如不涉及外汇收付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对此没有什么限制。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项下借用外债,需用事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持董事会决议、外债合同、质押合同等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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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⑴对外担保合同正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为自身债务的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 ⑶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⑷所有已登记的对外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 ⑸外
⑴抵押人关于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 ⑵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⑶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文件; ⑷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⑸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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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转股首先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系外方转股给中方,中方购买者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批准从其现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涉及购汇汇出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初审后
(1)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2)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
⑴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暂不办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项目的外汇风险审查。 ⑵1998年8月31日前已办理了境外投资项目外汇风险审查并已领取了海外企业批准文件的下列境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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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对外筹借外债,但须具备如下条件: ⑴注册资本按投资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 ⑵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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