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单位的进口预付货款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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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境内机构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加盖法人印章的说明、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付汇核销单及上述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售付汇。
相关参考
境内机构支付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其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或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可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手续。
境内机构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加盖法人印章的说明、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
对进口单位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对违规行为轻微的进口单位,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2)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单”,进口单位接受真实性审核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 (1)向外汇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在审查进口单位提供的凭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所有贸易进口货物的售付汇都要首先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无《核销单》办理售付汇的,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规定对售付汇银行和进口企业予以处罚; (2)凡需要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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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
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进口单位用汇,需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办理开
(1)进口单位要及时了解自身是否已进入名录,对于由于资料来源或其他原因造成遗漏的,进口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联系,出示并提供所需证明文件,办理增补手续; (2)对需要变更有关要素(包括单
进口单位应持以下单据正本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1)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赋予企业进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