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销单遗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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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责),并做如下处理:
(1)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
(2)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相关参考
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统一后,可在接到申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核销单应由核销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核销员印鉴卡领取。 出口单位的非核销人员不得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领单时注明核销单的使用期限。过期一个月内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出口单位因为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管理局注销,
外汇管理局在发放核销单时实行领单与交单挂钩控制发单,并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以此为依据发放核销单。 出口单位逾期未交单和逾期未收回的单数越多,可领单数量越少。
核销单领取后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更不得涂改及伪造。 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核销单,尤其是空白核销单,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和外管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系。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以下要素:经办银行名称、结汇或收帐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收汇金额和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和币种、净结汇或入帐金额及币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