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哪些外汇收支活动须到外汇局办理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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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经常项目:
①超比例超金额(超过合同总额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
②超比例超金额(超过合同总额2%(暗佣)或4%(明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支付佣金;
③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存取。
⑵资本项目:
①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
②外商撤资、转股及清算结业资金的汇出;
③外商授资企业合资合作设备付汇;
④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自营外汇贷款本金;
⑤对外担保履约付汇;
⑥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
相关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规定的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审核,监督检查辖内银行的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审核,定期向总局报送表格,并对银行报送的备案登记表进行定期分析。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必须向
(1)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2)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须持: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来源证明、外汇登记证、企业在国内采购设备及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票据等人民币付款凭证、已加盖公司印章的支取凭条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真实性后按规定给予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办理结汇,须经外汇局审批。
只能收入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用于私人对外支付和投资,但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或增资,须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按规定审核真实性后,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证明。 ⑴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方投资者所得利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置,外汇局须审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董事会的决议;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如系注册资本转让还需提供双方签定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外汇管理部门审
(1)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2)所有已登记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凭证; (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⑴备案登记申请书; ⑵贸易合同正本,如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交中文译件,并加盖公章; ⑶外资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正本和有关商业凭证; ⑷外汇登记证; ⑸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