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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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所有到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如需在境内外开立外汇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⑵企业申请开立境外帐户的同时,须将从境内、境外帐户支付与境外上市相关费用的用汇计划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在对外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商业单据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⑶企业完成境外上市工作以后,除去需支付的上市费用外,须在外汇资金到位10日内,将发行股票所筹集的外汇资金全部调回境内。
⑷外汇帐户经常项下的支付,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支付凭证及商业单据监督进行,资本项下支付及结汇须经当地外汇局逐笔审批。
相关参考
⑴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⑵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 ⑶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⑷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改变境外外汇帐户开户行、收支范围
(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2)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3)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4)
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
(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该帐户的收入为在境外取得的经常性零星外汇收入,支出为向境内划转外汇。该帐户一般允许在境外设立寄售、代售点销售商品,在境外设立
(1)境内中资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由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工商行政管
(1)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2)区内企业原则上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3)区内企业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
(1)未经外汇局批准私自在境内外开立外汇帐户,并利用这些帐户从事违规业务,逃避外汇监管; (2)境外利润未按规定汇回境内,有时利润虽已调回境内,但没有汇到经外汇局批准的外汇帐户,而是汇到私自在境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⑴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帐户,应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