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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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进口单位应提供合同正本和复印件、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证明正本和复印件(如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则对应提供该笔业务的已核销证明)。
相关参考
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偿还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以外汇偿还的,境内机构应当持补偿贸易合同、《外债登记证》、境外机构的付款通知书、报关单等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外汇局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
一般情况下,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时,需提供那些基本单证?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报关日期栏,报关币种及金额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报审手续时,需提供相应单证,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
对于合同中含预付款、主货款及质量验收尾款的付汇,如何办理核销报审?
进口单位按合同对预付款、主货款支付后,应按核销规定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核销。以T/T方式对外支付尾款时,进口单位凭原合同、发票等凭据和已在外汇局核销的报关单复印件及盖有已报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核销报审,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进口信用证、收汇证明、核销单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核销报审。
根据《关于完善收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对“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的,外汇局不予核销,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因为来料加工属外商无偿提供原材料
进口单位凭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进口货物的报关单付汇的,如何办理核销报审?
进口单位凭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进口货物的报关单付汇的,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查并确认为真实后,凭进口付汇核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
对进口单位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对违规行为轻微的进口单位,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2)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