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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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项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相关参考
(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2)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3)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4)
⑴所有到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如需在境内外开立外汇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⑵企业申请开立境外帐户的同时,须将从境内、境外帐户支付与境外上市相关费用的用汇计划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
(1)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帐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外汇专用帐户,须向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2)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分颁发的营业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原则上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如因业务需要须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
(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该帐户的收入为在境外取得的经常性零星外汇收入,支出为向境内划转外汇。该帐户一般允许在境外设立寄售、代售点销售商品,在境外设立
驻华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发给驻华机构“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外汇帐户备案表”)。驻华机构凭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帐户存储。但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除境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