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怎样对短期外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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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中资机构借用国际短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其余额由外汇局按年度进行核定,且境内机构的短期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对其他短期外债实行逐笔登记,还本付息逐笔核准管理。
相关参考
⑴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必须登记,否则本息不得擅自汇出 ⑵外债资金除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存放境外和在境外开立专户,一律调入境内使用; ⑶外债资金必须在境内开立贷款专户存储,还贷专户收支必须逐笔批准; ⑷
债务人凭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债务人所有外汇帐户的当期对帐单及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和支付凭证等经外汇局审核后,按照登记的还本付息方式优先使用自有外汇偿还债务,当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事先无需审批,只需登记,以便统计监测。
企业逃汇、非法套汇、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违反外债管理、非法使用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等行为,都会受到外汇局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明令禁止的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有哪些?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和下列规定: (1)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
以下外债可向外汇局申请结汇: ⑴用于境内采购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⑵用于境内采购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⑶审批时明确用于境内
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从大类上分,主要有13种:逃汇、非法套汇、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违反结售汇管理规定、违反外债管理规定、非法使用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违反国际收
境内机构申请外债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书; (2)《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3)外债结汇备案登记凭证; (4)申请结汇单位如为外商投资企业
在联合年检中、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 ⑴外汇登记证、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有外债的企业还需提供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⑵企业的验资报告; 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
⑴借低还高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⑵经批准经营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为自身债务或者接受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进行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⑶其他中资机构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