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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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会所在地城市分局(包括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下同)审批;其中,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航空公司一年期以上(含少量展期)的飞机经营性租赁提供租金偿付担保,需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⑵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分局初审后,由该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⑶在京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内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⑷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相关参考
外汇局应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标准,对达不到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批准其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对担保项下的融资投向进行监督并保证所筹资金不挪作它用。境内机构为外
需要修改债务合同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放细则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应事先经外汇局核准,核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担保人申请担保履约的报告。 (2)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出具此笔对外担保的批文原件。 (3)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
对外提供外债担保的种类有: ⑴融资担保; ⑵融资租赁担保; ⑶补偿贸易项下担保; ⑷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⑸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限制性规定如下: ⑴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
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 担保人办理对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如不涉及外汇收付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对此没有什么限制。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项下借用外债,需用事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持董事会决议、外债合同、质押合同等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2)担保人不得为
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1)申请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
跨行大额转账汇款审批权限是1、款金额50万元以下,柜员可以直接办理;2、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需由经办机构业务主管签字审批;3、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需由经办机构主管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