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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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因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数据。
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可以直接录入;对福费廷、保理业务、买方信贷等在国际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凭银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自动核销企业除外);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有相关收汇信息的,可以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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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即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是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
如出口项下发生异地收汇情况,出口单位应持有关凭证到收汇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收汇地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按照《出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
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如代理方有外汇帐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化转委托方时,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帐户,银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代理方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化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
我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去年底,有几家国外客户拖延付款,造成出口收汇核销延期,从而影响了我公司的出口退税。请问,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