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应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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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当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⑷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⑸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⑹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抵押和质押应当提供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其现值的评估文件证明。
中资金融机构和内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提供外方投资比例债务部分所要求担保已落实的文件。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还需提供其总部的授权文件等。
相关参考
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1)申请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
⑴对外担保合同正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为自身债务的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 ⑶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⑷所有已登记的对外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 ⑸外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应事先经外汇局核准,核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担保人申请担保履约的报告。 (2)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出具此笔对外担保的批文原件。 (3)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
外汇局应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标准,对达不到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批准其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对担保项下的融资投向进行监督并保证所筹资金不挪作它用。境内机构为外
(1)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2)担保人不得为
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航空公司一年期以上(含展期超过1年期)的飞机经营性租赁提供租金偿付担保,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航空公司进行回租业务,应视同对外融资租赁办理审批手续。境内航空公司对外
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款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须经外汇局足笔审批。
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但被担保人为以发行B股或者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内资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
对外提供外债担保的种类有: ⑴融资担保; ⑵融资租赁担保; ⑶补偿贸易项下担保; ⑷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⑸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限制性规定如下: ⑴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
海外分行在境外向海外中资企业放款,不属我国外债管理范畴。但境内机构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作为境内机构的或有负债,纳入对外担保管理。除外商独资企业外,境内机构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须经国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