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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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4)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5)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及其他经营机构经总公司授权可以在境外借款,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经营性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等机构不得在境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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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商业贷款,需要事先审批。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一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其他单位对外
不能自行借入。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1年以上)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需提交下列材料: ⑴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⑵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⑶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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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中资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事先无需审批,只需登记,以便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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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1)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2)所有已登记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凭证; (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