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贸企业如何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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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境贸易企业境外贸易机构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规定如下:
(1)边境地区边民在互市贸易区内进行互市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或者毗邻国家的货币计价结算;
(2)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
(3)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4)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对外支付用汇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在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5)易货贸易项下部分用汇如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经外汇局批准后可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6)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为边贸企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结算业务,并按照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相关参考
(1)边贸企业开立外汇账户需要经当地外汇局批准,并持《现汇账户开户批准书》和《边境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于账户开立15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备案; (2)边贸企业只能开
付汇包括从帐户中支付和购汇后支付。从外汇帐户对外支付或购汇支付,均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审核外汇帐户的收支范
(1)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2)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
⑴经常项目: ①超比例超金额(超过合同总额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 ②超比例超金额(超过合同总额2%(暗佣)或4%(明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支付佣金; ③超过等值1万
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
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 担保人办理对
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出口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
下列经常项目项下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或从帐户中办理支付手续: (1)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2)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
目前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共17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