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外质押应提供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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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抵押人关于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
⑵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⑶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文件;
⑷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⑸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⑹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⑺抵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
相关参考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 担保人办理对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如不涉及外汇收付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对此没有什么限制。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项下借用外债,需用事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持董事会决议、外债合同、质押合同等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1)申请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应事先经外汇局核准,核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担保人申请担保履约的报告。 (2)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出具此笔对外担保的批文原件。 (3)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
(1)外债项下资金用于质押时,人民币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外债的到期日。 (2)质押外汇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或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日元、港元、英镑和瑞士法郎。 (3)对借款人发放的人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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