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如何进行管理?
Posted 担保人
篇首语:生活是活给自己看的,你有多大成色,世界才会给你多大脸色。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如何进行管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2)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3)除外商独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者其它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
相关参考
⑴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会所在地城市分局(包括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下同)审批;其中,境内中资
⑴对外担保合同正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为自身债务的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 ⑶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⑷所有已登记的对外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 ⑸外
对外提供外债担保的种类有: ⑴融资担保; ⑵融资租赁担保; ⑶补偿贸易项下担保; ⑷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⑸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限制性规定如下: ⑴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
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但被担保人为以发行B股或者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内资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
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 担保人办理对
外汇局应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标准,对达不到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批准其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对担保项下的融资投向进行监督并保证所筹资金不挪作它用。境内机构为外
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款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须经外汇局足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