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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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统一后,可在接到申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相关参考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即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是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一般贸易收汇金额以报关单金额为准,报关单上成交的价格总额应等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金额加扣除
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以下要素:经办银行名称、结汇或收帐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收汇金额和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和币种、净结汇或入帐金额及币种、申
如出口项下发生异地收汇情况,出口单位应持有关凭证到收汇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收汇地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
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如代理方有外汇帐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化转委托方时,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帐户,银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代理方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化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
外汇管理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外汇管理局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核销的有关电
银行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结汇,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