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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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事先无需审批。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
(1)借款申请报告;
(2)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3)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它金融条件;
(5)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6)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7)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8)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
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偿还本息要经过外汇局核准。
相关参考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境内机构的短贷指标。 不实行短贷指标余额管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逐笔报外汇
不能自行借入。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1年以上)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需提交下列材料: ⑴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⑵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⑶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需提交以下全部或部分材料: ⑴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 ⑵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⑶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 ⑷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对境内中资机构借用国际短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其余额由外汇局按年度进行核定,且境内机构的短期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对其他短期外债实行逐笔登记,还本付息逐笔核准管理。
(1)资金必须调回境内。 (2)不得转换人民币使用。除出口押汇外的中资企业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3)短期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不正当用途。 (4)防范资金风险。
境内机构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发债所筹资金或者代理国内中标单位(在国际招标中中标)从境外进口是否需要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如何办理?
境内机构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发债所筹资金或者代理国内中标单位(在国际招标中中标)从境外进口,无论从境内支付还是直接从境外帐户划拨款项,无论自营进口还是代理进口,均必须凭报
居民(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商业贷款,需要事先审批。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一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其他单位对外
(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
(1)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2)所有已登记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凭证; (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