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是否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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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因为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是与货物进出我国国境有关的外汇兑换,而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并无直接联系,其涉外收支通过银行进行间接申报。
相关参考
不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首先,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现汇账户中的外汇不属其申报范围;其次,现汇账户中的外汇是通过银行结算的,与人员进出国境没有联系,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已涵盖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均应为正本,涂改无效: (1)“三来一补”贸易项下的核销: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的核销: ①分批出口、分批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对与各类进出我国国境人员相联系的、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行为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以满足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对外投资头寸表的需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核销报审,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进口信用证、收汇证明、核销单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核销报审。
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
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
特殊贸易项下出口主要是指区别于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主要包括: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及货样广告品方式出口的; (2)以来料加工及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 (4)以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均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1)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除贸易进口核销项下),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2)涉及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
汇兑在国际金融中泛指本外币的兑换交易。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所称的汇兑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交易行为。其中所称外汇仅指外币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偿还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以外汇偿还的,境内机构应当持补偿贸易合同、《外债登记证》、境外机构的付款通知书、报关单等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外汇局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