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金融机构的罚款标准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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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以罚款处罚的金融机构,应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金融机构,外汇局可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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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满12万的个人已自主申报,未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还可以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我单位有领导7位,2006年在我单位共领取薪金1400000余万元,人均都超过12万元,我单位在发放薪金时只扣缴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款,今年年初我单位通知了各位领导必须按时进行自主申报,他们也确实自主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金融机构,外汇局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停止该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业务的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仅供参考。
单位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发生与非居民间的一切外汇收付行为,都必须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在金融机构办理间接申报手续。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于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并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
(1)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2)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办理结售汇业务。
(1)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除贸易进口核销项下),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2)涉及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
首先,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外汇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的处罚;其次,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