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如何办理核销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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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照章征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可以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及进口付汇核销单,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应当持外经贸部门批准以现汇投资或者增资的文件、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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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
对于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进口单位应提供合同正本和复印件、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证明正本和复印件(如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则对应提供该笔业务的已核销证明)。
为什么外汇局目前要对“进料对口”、“合资合作设备”等有关报关单要进行进一步的情况落实?
进料对口业务不同于进料非对口业务,它享受海关的减免税政策,多年来外汇局、银行对此项进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此项业务属进料加工业务,进口要付汇,出口收全值,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经批准才能用进口货款抵扣出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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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少数贸易方式(如捐赠、暂时出口等)外,其他一切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在向海关报关时,必须出示事先从外汇管理局领取的盖有“监督收汇”章的、有使用期限的核销单,海关审核无误后在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
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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