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Posted 单位

篇首语:心态决定成功的方向,勤奋是推动学习的基石。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如何处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对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单位应提供代理协议正本及超级IC卡使用申请并加盖公章,各外汇局均配发了“超级金融IC卡”,专用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的代理进口业务的核查,使用“超级金融IC卡”的允许范围: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项下的商品进口;

使用“超级金融IC卡”进行核销或凭报关单付汇的具体操作方法:

(1)当进口单位付汇核销时,进口单位要向外汇局提供正本代理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并留存备查;对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金额、“结案”、“打印”、“留单返回”等操作;

(2)当进口单位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付汇时,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对该报关单进行核查,外汇局对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金额、“结案”、“打印”、“留单返回”并留存报关单原件及进口单位提供当地正本代理协议和有关批准件,为进口单位签发“真实性审核类”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为进口单位付汇。

相关参考

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售付汇如何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时如何审查凭据?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将审查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进口单位、提单上的收货人与购付汇申请人是否为同一当事人,购付汇申请人与上述任一凭证或者单据不一致的(提单收货人不一致时可提供代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在单证方面应当特别注意什么?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应当注意审查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进口单位、提单上的收货人与购付汇申请人是否为同一当事人,对购付汇申请人与上述任一凭证或者单据不一致的,均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

进口单位凭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进口货物的报关单付汇的,如何办理核销报审?

进口单位凭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进口货物的报关单付汇的,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查并确认为真实后,凭进口付汇核

一般情况下,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时,需提供那些基本单证?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报关日期栏,报关币种及金额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

纸质报关单数据与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内报关单各项电子数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如系统内报关单电子底帐信息与纸质报关单各项内容不一致时,外汇局不予核销报审,由进口单位持报关单向海关进行查对,如属“系统”问题,由海关负责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易货贸易常见哪些外汇违规行为?

(1)未经外汇局批准对易货贸易售付汇;  (2)易货贸易进口报关单与出口报关单金额不一致;  (3)易货金额、商品与合同不一致;  (4)现汇支付结算的易货贸易不执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如何处理?

对于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进口单位应提供合同正本和复印件、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证明正本和复印件(如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则对应提供该笔业务的已核销证明)。

进口单位付汇后,如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报审手续时,需提供相应单证,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

对于合同中含预付款、主货款及质量验收尾款的付汇,如何办理核销报审?

进口单位按合同对预付款、主货款支付后,应按核销规定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核销。以T/T方式对外支付尾款时,进口单位凭原合同、发票等凭据和已在外汇局核销的报关单复印件及盖有已报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