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丢失核销单,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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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单正本丢失,经银行确认后可提供复印件办理核销手续。
相关参考
一般情况下,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时,需提供那些基本单证?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报关日期栏,报关币种及金额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
异地付汇是指企业到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发生的购付汇行为。企业需持注册地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进口付汇备案表”,经付汇地外汇指定银行核对确认后,办理付汇手续。付汇
核销单领取后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更不得涂改及伪造。 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核销单,尤其是空白核销单,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和外管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系。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在审查进口单位提供的凭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所有贸易进口货物的售付汇都要首先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无《核销单》办理售付汇的,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规定对售付汇银行和进口企业予以处罚; (2)凡需要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售付
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印章,以避免其他单位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 出口单位应根据不同时期出口业务的实际需求量领取核销单,避免核
对进口单位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对违规行为轻微的进口单位,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2)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核销报审,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进口信用证、收汇证明、核销单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核销报审。
货物出口后因故退货时,出口单位应持核销单、报关单及海关出具的此笔货物复入境进口报关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报审手续时,需提供相应单证,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