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转持义务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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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转持义务的确定原则

根据金融企业股权投资拟上市企业的资金来源和国有实际投资人的合计持股比例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

具体而言,如果资金来源于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在确认其国有股转持义务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财产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则应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但履行义务的主体略有不同。即,国有实际投资人合计持有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的,由国有实际投资人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持有比例合计达到100%,则由私募资金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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