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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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比较
现代各国在处理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取代模式
它是指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即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换言之,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取而代之。但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是绝对的,它仅适用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 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过失)。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如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模式可以减少诉讼,避免劳资争议,省去了冗长的诉讼环节,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但取代模式仍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它剥夺了工伤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也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
(二)选择模式
它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只能在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这种模式名义上给了工伤职工自主选择的权利,但由于两种请求权各有缺点,工伤职工的利益实际也很难得到保证。工伤保险赔偿虽然较为直接、便捷,可以快速帮助工伤职工获得及时的补偿,但补偿数额往往较低,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2年工伤职工工资,工伤死亡最高只能获得5年工资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虽然较多,最高可按20年计算赔偿金,但其诉讼过程漫长,不利于工伤职工获得及时的救助,且侵权人是否有全额赔偿的能力以及赔偿款能否执行到位都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三)补充模式
它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一般而言,工伤职工先请求工伤保险给付,然后再对其实际损失与工伤保险给付的差额部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我国不少学者也赞成补充模式,认为它避免了工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减轻了雇主的工伤负担,节约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又能保证工伤职工获得较充分的赔偿,维护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在一些学者起草的法律文稿中,对这一事项采取的也是补充模式,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996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不足的部分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模式虽具有使损害社会化的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既然工伤保险是为了弥补侵权赔偿制度的诸多缺陷和风险而创设的,在依工伤保险不能获得完全赔偿时再请求侵权赔偿,侵权赔偿制度的那些缺陷仍然存在,工伤职工仍然面临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鉴于求偿的难度,这种补充的救济方式仍然形同虚设。 因此,这种模式并不见得比选择模式合理、科学。
(四)兼得模式
它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允许工伤职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从而获得“双份利益”(double recovery)。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很少,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英国。该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体现在对工伤职工的保护极为有利,职工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都偏低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无疑是对工伤职工最全面的保障。但这种模式经常被人诟病的地方在于它加重了雇主的负担,雇主不仅要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还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创设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相背。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兼得模式下,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总和可能会超过其所受的实际损害,这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准则, 有可能诱发工伤事故增加的道德风险。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在那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负担经济补偿。
民事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义务人由于违法或违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虽然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区别:
1.赔偿主体不同。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不是以公务身份出现的,不是因为职务行为成为赔偿主体的。国家作为国家赔偿主体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立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除外),国家赔偿主体与实际赔偿义务机关不像民事赔偿那样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赔偿范围和种类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有限,一般比民事赔偿窄,在《国家赔偿法》中,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16种情形,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里,还列举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9种情形,而且民事错判、轻罪重判、公有公共设施损害,国家也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种类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3种,国家损害赔偿内容仅限于直接损失与财产损失,未将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作为国家赔偿的损害内容,而在民法通则中对后两种损失规定了适度的赔偿。
3.赔偿原则不同。民事赔偿主要采用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又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另外还有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国家赔偿法》则采用的是违法原则,在我国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国家也要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即使主观上有过错,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两种。由于引起司法赔偿的损害事实本身发生在诉讼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毋庸提起诉讼,国家赔偿中只有行政赔偿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往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得不到解决时方可提起诉讼。而民事赔偿则没有这一前置程序,它适用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事赔偿程序有自己的特别赔偿程序。先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确定违法行为,然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对赔偿不服或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中级以上)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赔偿方式和标准不同。国家赔偿的主要形式是金钱赔偿,而民事赔偿除采用金钱赔偿方式外,还可采用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10余种形式。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赔偿标准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坚持赔偿标准应与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原则,国家赔偿不可能充分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只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民事赔偿采用的是赔偿应与损失相当原则。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答: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负担经济补偿。

民事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义务人由于违法或违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虽然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区别:

1.赔偿主体不同。

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不是以公务身份出现的,不是因为职务行为成为赔偿主体的。国家作为国家赔偿主体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立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除外),国家赔偿主体与实际赔偿义务机关不像民事赔偿那样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赔偿范围和种类不同。

国家赔偿的范围有限,一般比民事赔偿窄,在《国家赔偿法》中,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16种情形,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里,还列举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9种情形,而且民事错判、轻罪重判、公有公共设施损害,国家也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种类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3种,国家损害赔偿内容仅限于直接损失与财产损失,未将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作为国家赔偿的损害内容,而在民法通则中对后两种损失规定了适度的赔偿。

3.赔偿原则不同。

民事赔偿主要采用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又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另外还有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国家赔偿法》则采用的是违法原则,在我国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国家也要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即使主观上有过错,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

4.赔偿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两种。由于引起司法赔偿的损害事实本身发生在诉讼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毋庸提起诉讼,国家赔偿中只有行政赔偿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往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得不到解决时方可提起诉讼。而民事赔偿则没有这一前置程序,它适用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事赔偿程序有自己的特别赔偿程序。先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确定违法行为,然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对赔偿不服或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中级以上)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赔偿方式和标准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要形式是金钱赔偿,而民事赔偿除采用金钱赔偿方式外,还可采用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10余种形式。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赔偿标准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坚持赔偿标准应与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原则,国家赔偿不可能充分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只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民事赔偿采用的是赔偿应与损失相当原则。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及异同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于其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行政补偿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行政征收以及征用等合法行为而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区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事赔偿,则是平等主体间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者的区别是,前两者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后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界定

赔偿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后者是对方当事人。
标准不同,前者是国家法定,后者是实际情况。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行政赔偿
一般由行政部门赔偿。
民事赔偿
当事双方责任人之间的赔偿。

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区别

民事赔偿,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或者单位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

可以并行主张,除治疗费用等少部分项目以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一方赔偿之后,其他责任方可不再赔付,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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