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如何理解定价在企业经营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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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定价在企业经营中的意义?
格管理作为企业市场战略的一分部分,定价是一个很复杂也是很敏感的问题。定价可以是有效的工具,又可以是很锋利的武器;在宽泛的数据统计中,终端价格每波动1%,相应的盈利率会变动5%-10%;如果在经济环境不好的形势下,调价更容易被当做挽救市场份额的法宝来使用;
优秀的定价管理根本上是基于企业为客户所创造价值的大小。价值的创造需要对细分市场客户的需求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将产品的某些特性转换为客户所能获得的利益;
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定价体系,其实也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商业流程,并制定出真正反映价值的价格。其次,任何定价管理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增加企业盈利。定价管理应该在价格和销量之间做出明智权衡取舍以求实现利润最大化。
企业在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后,可能会处于战略需求考虑将市场份额放在首位。但当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利润将会是企业最大的竞争优势
企业经营中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所谓经营理念,就是管理者追求企业绩效的根据,是顾客、竞争者以及职工价值观与正确经营行为的确认,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基本设想与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经营理念即是系统的、根本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都要有一个根本的原则,一切的管理都需围绕一个根本的核心思想进行。经营理念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使命与愿景一样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企业经营是指以企业为载体或经济组织的物质资料经营,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得最大的物质利益而运用经济权力用最少的物质消耗创造出尽可能多的能够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产品的经济活动。
你如何认为市场营销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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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牛奶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
我国一些企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业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偷漏税以及发布虚假信息等,严重损害了企业及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认识产生偏差与混乱、公司治理不健全、失信成本偏低等;提出了构建全新的社会及企业诚信文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政府行为等治理对策。
一、我国企业诚实缺失所带来的危害性
(一)诚信缺失影响企业信用的发展,增加了交易成本。由于企业间缺乏诚信,正常的信用观念遭到破坏,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也被极大地削弱,企业间赊销、预付等交易方式难以正常进行。目前,企业间的交易方式更多地采用现金交易,相互不授予信用;有的企业甚至采用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严重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信用缺失,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运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投资活动更趋于谨慎和收缩。
(二)诚信缺失将使企业品牌建设更加困难。品牌是企业的“名片”,代表企业的形象、品质和信誉。企业品牌建设应以诚实为基础,否则品牌可能成为空中楼阁。优秀的品牌都是靠良好的诚信记录堆积起来的,如海尔、同仁堂等。未来企业间竞争就是品牌的竞争、诚信的较量。同时,已经知名的品牌一旦失信于消费者,也将被市场无情地抛弃。在这次毒奶粉事件中,三鹿品牌已被市场无情地抛弃,蒙牛、伊利、光明等著名品牌则遭到严重打击,其股价遭“腰斩”,损失惨重。
(三)企业诚信缺失有损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其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开始逐步迈出了短缺经济时代,市场也进入了买方市场阶段。要保持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扩大内需是必然的政策选择。然而,由于企业诚信缺失,市场上到处充斥着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行为防不胜防,消费者购物、消费时缺乏安全感,消费欲望被压抑。由此,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国内需求不旺,经济发展对外依赖度偏高,经济结构也不尽合理,整体经济未能健康持续发展。其二,多年以来,国家医疗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教育体制改革等,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支持,政策实施的难度较大,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从而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四)企业诚信缺失有损中国商品形象,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有的企业以次充好,甚至将假冒伪劣商品卖到国外,损害国外消费者利益,败坏中国企业的声誉,损害中国商品的形象。
(五)企业诚信缺失有可能造成社会道德的沦丧。从社会而言,企业诚信缺失为整个社会树立了“坏孩子”的榜样。若不能有效根治此行为,失信难免会突破企业的边界而向社会蔓延,从而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危及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挑战传统道德,人们认识产生偏差与混乱。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诚信价值观受到市场经济的严重冲击,人们的认识出现了一定的偏差与混乱,主要表现为:第一,把企业仅仅看成一个经济实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忽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孰不知,企业一旦变成了纯粹的“经济动物”,则有可能沦为“社会的公害”,“三鹿毒奶 粉”事件则是一个明证。第二,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忽视其同时也是道德经济与信用经济。事实上,法制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需要寻求一种更高级的实现形式,而道德自律则成为法制秩序的最高形式。第三,传统的诚信文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传统的诚信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及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其局限性表现为:诚信虽然也有目的性的一面,但更多是一种手段,而且有等差之别。如,首信于君主,是为忠;次信于家父,是为孝;再信于夫妻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是为义;对陌生人遵循什么规则,则较少涉及,几近空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许多企业形成了自己的减信标准,那就是对特殊客户诚信多,对一般客户诚信少;在特殊时期诚信多,在一般时期诚信少。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诚信文化建设落后。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长期发展积累形成的内在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形象,并决定企业发展的深度与广度。企业文化的建设依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内部控制问题严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乏力、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目标模式选择模糊等问题,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诚信文化建设,进而影响到企业诚信机制的有效运作,
(三)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和企业信用档案尚未有效地建立。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和相应的企业信用档案。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仅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开展了对企业信用的评估,但是,各地的信用评估仅在本地有效,而在其他地区则无效。另外,我国的信用评估也存在着整体水平不高、市场规模偏小,信息不完整、评估机构相互无序竞争等问题。
(四)社会道德水准下滑,“劣币驱逐良币”。企业的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如果整个社会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社会道德水准下滑,那么,企业的诚信度也必然下降。不可否认,我国社会目前的道德水平下滑严重,管理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人员收受贿赂、财务人员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地方政府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也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任其发展。这些不诚信的社会风气一旦形成,就会出现诚信企业被不诚实企业所排挤的现象,即所谓“劣币驱逐良币”。
(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企业失信成本偏低。当前,我国一些企业之所以不讲诚信,与失信成本过低密切相关。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企业经营者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失信现象就会大量发生。反之,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时,企业经营者就会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从而促进诚信环境的好转。从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失信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力度有限,这在客观上也纵容了企业的不守信行为。表现在:其一,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规范诚信守法。相关法律适应性较差,不能驾驭信用问题多变的情况,给企业失信提供可乘之机。其二,相关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以补偿性罚款为主,企业失信仍有利可图。其三,有关部门执法不力,有的地方政府有意偏袒本地企业,企业失信之风得以蔓延并危害全社会。
三、治理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对策
(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全新的社会诚信文化。在构造我国新型的诚信文化过程中,我们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继续大力宣传与发扬我国传统诚信文化观优秀成分,如诚信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大力提高国民的诚信素质与增强国民诚信意识。同时,要抛弃传统诚信文化中的不合理部分,如诚信的等差之别,构建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的人人平等的社会诚信文化。第二,我们应以更开阔的心胸,广泛吸纳西方诚信文化中的先进内容,信仰是一种文化的核心要素,一个人是否诚实守信直接取决于其信仰。第三,要重视和宣传企业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企业既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更应是一个社会道德的承载体,它在创造我国新型的社会诚信文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建企业诚信文化。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完善。第一,考虑到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盛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价值的传统文化,短时间以内又难以具备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所要求的外部市场条件,因此,目标模式的选择应趋向于以内部控制为主的日德共同治理模式。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是国有控股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应允许商业银行持股于客户企业,建立主银行相机治理机制。第二,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第三,完善市场体系,为建立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而创造条件。第四,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创造企业诚信文化,首先,企业主要经营者应起表率作用,确定牢固的诚信观念,且身体力行,其次,要加强对普通员工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再次,企业应通过一定的传播方式,将企业的诚信文化展现给社会,树立良好的信誉度。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企业失信行为的成本。首先,要完善信用立法。如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出层次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和个人的各种信用行为。尤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形式和何种程度的制裁?通过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迫使企业诚信守法。其次,要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失信的惩罚措施,将补偿性的处罚改为惩罚性的处罚。新法规应加大惩罚的力度,使失信者不但无利可图,反而祸及终身,甚至倾家荡产。第三,要治理、整顿我国的司法、执法队伍,形成良好的保障信用实现的制度环境。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与完善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的采集和提供、信用监督在内的,且覆盖社会个人、企业和政府信用有机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优势,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企业的诚信程度、信用等级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各界进行查询。企业诚信档案将迫使企业接受社会监督,自觉坚持诚信经营。
(五)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政府诚信形象。规范政府的行为,能够提供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首先,政府要带头讲信用,言行一致,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其次,应处理好立法、行政、司法和大众传媒的关系,加强立法、行政、司法的相互制衡,让大众传媒成为一种独立的民间舆论监督工具,并监督政府的工作。第三,应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由高高在上的领导机关转变为向社会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并提高办事效率。
如何理解无照经营中的“共同犯罪”
A⒎?飨允艿健缎谭ā分小肮餐?缸铩崩砺鄣挠跋欤?殉∷?⒃耸洹⒈9堋⒉执⑻峁┤说仁游?餐?シㄐ形?擞枰孕姓?Ψ#?切姓?⒎ㄊ飞系囊淮沃卮笸黄啤5?谑视帽咎跏凳┬姓?ΨJ保?捎诙愿梅ㄌ酰牟煌?斫猓?鱿种捶ǖ牟煌骋恍浴1收呔痛私?蟹治觯?蕴岣叨愿梅ㄌ酰睦斫庥胧视谩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照经营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要件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办法》没有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定判定标准。作为一个法律述语,在其他部门法中多有表述,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时效就引用了这一法律述语。《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法律述语的理解适用设定了例事性标准,如高院、高检、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由此可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作为判定标准,不能由办案人员主观推定。如某办案人员以行为人是企业及这个企业经营时间长,推定其对他人无照经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办法》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认定呢? “知道”是已经知道,“应当知道”是不知道或疏于知道,基于一定的事实推断应当知道。在具体执法中,对于知道证据的收集,可以是当事人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是“知道”。一些行为人自己不承认,那就靠客观证据来判定,证明其应当知道。如农资化肥的铁路运输,需提供承运人的营业执照,承运人无法提供还为其办理农资运输的,可推定铁路部门应当知道承运人无照经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照经营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违法构成要件。一些办案人员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作为违法要件,是曲解了立法原意。 2、受该法十五条调整的无照经营表现形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无照经营行为是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本办法第四条列举了五种违法行为。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明确界定为无照经营,第五项未界定为无照经营行为。因此,为他人提供条件的无照经营,不包括为他人超经营范围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提供条件。 二、提供哪些“条件”适用《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那么,除上述罗列的四条件之外的其他条件是否适用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文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由此可见,除《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四条件外的类似条件,可以认定行为人已构成“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这一违法行为。 三、需要提示的几个问题。1、应先行对无照经营者实施处罚。适用《办法》第十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前提是他人无照经营。因此,先行对他人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是适用《办法》第十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必要步骤。2、加强行政指导。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要受到连带责任,应该说一般公民是不知道的。从理性执法的角度出发,在处罚前进行告知义务,只有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再行使行政处罚,方能认人信服,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经营中如何防范管理层在采购中贪污受贿中饱私囊
亲,你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老板;在中国还没有那一家公司可以杜绝这个事情,如果你花大力气去防范,也是舍本逐末的,其实你需要的是他们能够保证质量、成本、交期等这些,其他的真心话,人情、关系这个无法控制。唯有发现了有证据了去狠狠的处理,只能重典治苛。
而且你这样也就是假设员工去受贿,怀疑了别人。你想想这样,采购人员也会干的不看心,其实你站在采购和销售人员的角度来看看。
MIS系统在连锁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是什么啊?
管理信息系统起初应用于最基础的工作,入打印报表、计算工资、人事管理等,进而发展到企业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单项业务管理,这属于电子数据处理(EDP,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系统。当建立了企业数据库,有了计算机网络从而达到数据共享后,从系统观点出发,实施全局规划和设计信息系统时,就达到管理信息系统的阶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系统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人们更加强调管理系统能否支持企业高层领导的决策这一功能,更侧重与企业外部信息的收集、综合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和其他人工智能工具能否直接面向决策者,这是决策支持系统(DDS,Decision Support System)的任务。近20
年来间,国外大公司出现了3种变化:
● 抓管理着重于建立MIS系统,使管理技术走向成熟。
● 信息是决策的依据,MIS随时为经理们提供信息服务。
● 经理通过MIS使其经营计划和具体的业务活动联系在一起。
有以上的变化,MIS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了自己的MIS,一些中小型企业也不例外,普遍建立了数据网络,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尤其是近年来Inter的飞速发展,Intra技术得到了应用,为企业MIS提供了良好的支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的应用中存在三个要素,这就是人、计算机和数据。人是指企业领导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MIS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他们必须有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领导的积极参与。计算机技术使MIS得以实施的主要技术。在这些技术中,软件开发是MIS开发的重点。第三个因素也不能忽视。企业的管理数据是MIS正常运行的基础。广义地说,各项管理控制是MIS的基础。是想要计算一台机床的成本,需要按时输入、每个零件以及每个螺钉螺母的费用,涉及企业的生产车间、采购、库房、
工艺设计和财务等多个部门,必须有一套管理制度作保证
如何发挥注意在商业经营中的作用
并购中,HR如何发挥关键作用?(2)
2009-4-9 全球品牌网 高中华
理解企业 并购实质 实施企业并购之前,HR必须首先认真处理手头之事,理解即将进行的兼并收购实质,明确并购的关键步骤、日程安排及商业机理。除了确认兼并的业务范围外,还需要明白未来两个公司融合的程度,探寻权利的平衡点。认真研究双方公司的并购史,将为洞察文化差异、观测变革准备度以及发掘潜在问题领域提供理论基础。不断总结并购中的经验教训,摸索出更好的对策,使并购真正成为推动企业价值提升的有效手段。 2004年,联想在宣布收购IBM全球pc业务之前,有意识地重点处理与并购密切相关的onmouseover=displayAd(4);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4);>人力资源问题,为并购作了充分的准备。2003年底,聘请麦肯锡为顾问开始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并购和整合的可能性。2004年春节后,聘请高盛作为财务顾问,经过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联想与IBM在谈判正式展开的阶段就建立了“联合领导小组”,由双方的最高层领导牵头,还包括投资银行及公关顾问。2005年5月,完成全球业务交接。2006年3月,提前实现全球组织整合。柳传志称,在并购中,由于准备工作充分,很早大家就进入战略预警状态,深刻理解并购实质以及其为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好处,这样之前曾担心的主要风险(人员流失和文化冲突),一个都没出现。 尽早投入并购准备 Hewitt Associates LLC(翰威特咨询公司)通过对全球并购案例的跟踪分析和研究发现,在整个并购过程中失败风险最高的往往是最易被忽略的“人”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够意识到人力资源在并购中的价值,尽早关注并购中有关“人”的问题,而不仅仅只是将注意力放在财务分析上,并购的成功机率会大大增加。 HR越早介入并购过程越有利于推进实施全面的人力资源整合策略,尽职调查阶段和准备整合阶段事非常关键。尽职调查阶段主要着力于战略评估,人力资源负债和协同效应评估以及协助谈判,HR参与尽职调查过程,将有助于为识别与测量所有尽职调查条目设计更加完善的体系;准备整合阶段则主要致力于建立项目办公室,制定100天计划和制定改进计划。特别注意,在尽职调查阶段,需要清晰地识别共享信息以及承载形式,如果在得分上有任何异议,需要寻求专业性建议。 参与制定并购计划 随着并购准备工作的完善,相关信息日益集聚,并购计划的开发迫在眉睫。HR要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并且需要将人力资源与现有其他管理尽可能地保持一致,例如企业的信息系统、运营现状、客户服务及其他重要业务。在这个过程中,HR要不断把对方企业的文化并与自己企业的相比较,明确责任主体,进行事先规划,为新公司设计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因为,人的因素是企业各种资源中最具能动的,大到经营目标、战略决策、经营计划、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小到工序操作,主动者是人,人尽其才,物才能尽其用。 在TCL并购阿尔卡特并购计划中,HR显然没有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融合,以至人力资源体系凸现出三大问题:第一 ,职位调整不合理,阿尔卡特很多原有职位被调整,一些主要职位也多由TCL人员来担任,原阿尔卡特手机的一些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职位在事实上被下调了;第二,onmouseover=displayAd(2);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2);>薪酬变动缺乏连续性,不愿接受巨大变化,原阿尔卡特采取在业内处于中游水平稳定薪酬,而TCL却是在相对较低的底薪加上较高的提成;第三,并购后新公司工作设计不合理, TCL靠终端销售,而阿尔卡特则是经销商来做,他们不愿意接受前一种模式,这些高级销售人员往往选择离职。而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时,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方式却与之相异,阿里巴巴注重在整合过程中合理安置雅虎的优秀人才,还发明了被人津津乐道的“留人四宝”:愿景吸引高管;事业和待遇留住中层;不变薪酬福利安定员工;注资员工“感情银行”。 认真对待法律事务 并购中的法律事务问题体现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上,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并购中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带来重大影响,在诸多方面改变并购中劳动关系的处理。HR部门必须熟悉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在符合当前雇佣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尤其是选择合理处理模式。劳动关系处理方案的合法性是首要的;而人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需求的复杂性,因此合法的方案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这就需要对劳动者实施有效的分层管理,令法律方案更具有适用性。 在以《劳动合同法》为标志的中国劳动关系新的时代背景下,劳动关系越来越成为企业管理经营中的中流砥柱,也越来越成为并购成败的重中之重。并购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加强以下两点:第一,HR在参与“尽职调查”的同时,应当对劳动关系进行“动态调查”,以确定劳动关系的现状、历史债务、预期变化等信息;第二,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文化不断融合,不仅要关注于合法与非法的辨别,还要关注于合理与不合理的分析,而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偏重任何一方都是不完善的,劳动法需要与管理有深入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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