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十七·验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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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十七·验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仔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HT 。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 HT 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HT 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萎〕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相关参考
法医学著作。简称《洗冤录》又称《宋提刑洗冤集录》。宋·宋慈撰。刊于1247年。原书十余卷。明代以后只有四卷本流传,并有不少的注释本和增补本。作者在继承前代我国法医学著作的基础上,比较系统总结了我国宋以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实时入发KT铺。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土野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见尸。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原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凡抄札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