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门法律》 法十六条 律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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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门法律》 法十六条 律六条)
相关参考
综合性医书。六卷(一作十二卷)。清·喻昌撰于1658年。本书结合临床病证,正面阐述辨证论治的法则(即所谓“法”),并明确指出一般医生在辨证治疗上易犯之错误,提示禁例(即所谓“律”),故以“法律”为其书
综合性医书。六卷(一作十二卷)。清·喻昌撰于1658年。本书结合临床病证,正面阐述辨证论治的法则(即所谓“法”),并明确指出一般医生在辨证治疗上易犯之错误,提示禁例(即所谓“律”),故以“法律”为其书
综合性医书。六卷(一作十二卷)。清·喻昌撰于1658年。本书结合临床病证,正面阐述辨证论治的法则(即所谓“法”),并明确指出一般医生在辨证治疗上易犯之错误,提示禁例(即所谓“律”),故以“法律”为其书
一申治病不明标本之律(律一条发明《内经》二条)凡病有标本,更有似标之本,似本之标。若不明辨阴阳逆从,指标为本,指本为标,指似标者为标,似本者为本,迷乱经常,倒施针药,医之罪也。治病必求其本。万事万变,
太阳经九法太阴经一法少阴经七法少阴死证五法厥阴经五法厥阴死证五法《卒病论》虽亡,《伤寒论》固存也。仲景于伤寒阳微阴盛恶寒之证,尚不俟其彰着,早用附子、干姜治之,并灸之矣。况于卒病乎?况于卒病彰着之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