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门法律》 法十三条 律三条 比类法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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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门法律》 法十三条 律三条 比类法六十九条)

风、寒、暑、湿、燥、火六气,分发手足各六经,百病之生,莫不由之。轩岐论列,要在于此。然原始上古经文,先师僦季贷所传。每思洪荒初辟,结绳纪事,书从何来?岂光音天化生世界,蚤有天医降下乎?抑仰求大自在天而得之乎?然则医药者,上天之载也,穷理尽性至命,首推医学矣。去古渐远,无阶可升,日取《内经》读之,其端绪或有或无,有者可求,无者将何求耶?君相二火及燥气,未曾深及。即寒之一气,赖先圣张仲景,推演伤寒中寒为二论,不知中寒论何以不入《金匮》之藏,至晋初即无可搜求,并其弟子卫沈,四逆三部厥经亦亡。从未有老医宿学记载一语,晋人之浅于谭医,岂待问哉?设使晋代仙医许旌阳、葛稚川之流,仰溯丹台紫府,大自在天之藏,得其原论,亦未必为当世之所好矣。昌既尚论《伤寒论》,不揣凡驽,窃欲拟议仲景传世之文,以窥见不传之一斑,后及《内经》之风热暑湿,并燥火缺略,百病传讹,绵力任重,老而不休,志非不苦。但以从不见闻之说,定为率由坦道,按剑而诧不祥,在所不免。然千百中岂无二三知己,取其大关,略其小失乎?见为是者,因其是畅发奥旨;见为非者,因其非另竖伟议,总不肯安上世至今相沿之黯汶,而必欲耀之光明。有仲景表章《内经》于前,有诸君子表章《内经》、《金匮》于后,昌于后辈中,如杂剧登场,漫引其端,要不谓非个中人物也。且昌数十载寤寐诚求,才脱凡身,必承提命,此番公案,尚有待于再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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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门法律》 法十三条 律四条)

论曰∶肺痈肺痿之证,谁秉内照,旷然洞悉,请以一得之愚,为敷陈。人身之气禀命于肺,肺气清肃,则周身之气,莫不服从而顺行。肺气壅浊,则周身之气,易致横逆而犯上。故肺痈者,肺气壅而不通也。肺痿者,肺气委而不

《医门法律》 比类《金匮》胃寒四则

反胃一证,《金匮》无条。但于呕吐篇中,发奥义四段。其脉其证,皆主阳气衰微立说,但隐而不露,今特发明,导入中寒门后,以见人身阳气所关之重。又见胸中阳气,与肾中真阳,差等不同,而治寒病之机,了然心目矣。问

《中医名词词典》 病机十九条

语出《素问.至真要大论》。前人把疾病某些类同的症候,归纳于某一病因或某一肺的范围内,作为辨证求因依据,列为十九条,其中属于六淫的十三条,属于五脏的六条。掌握这些病机,对一些比较复杂的症状起有执简驭繁的

《医门法律》 比类《金匮》水寒五则

仲景《卒病论》既亡,昌于卒暴中寒证,归重少阴肾藏之真阳,惟真阳衰微不振,外寒始得卒然中之,着阴病论,畅发其义矣。透此一关,于以读仲景之书,无往非会心之妙,如《金匮》水气病证治条下,泛而观之,以为论水而

《医门法律》 比类《金匮》胸腹寒痛十七则

寒痛多见于身之前,以身之背为阳,身之前为阴也。而身之前,又多见于腹,以胸为阴之阳,腹为阴之阴也。仲景论心胸之痛,属寒证者十之二三;论腰腹之痛,属寒证者十之七八,亦可焕然明矣。兹举《内经》、《金匮》之奥

《医门法律》 比类仲景《伤寒论》阳虚阴盛治法并死证三十二则

太阳经九法太阴经一法少阴经七法少阴死证五法厥阴经五法厥阴死证五法《卒病论》虽亡,《伤寒论》固存也。仲景于伤寒阳微阴盛恶寒之证,尚不俟其彰着,早用附子、干姜治之,并灸之矣。况于卒病乎?况于卒病彰着之极者

《中药法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中医词典》z~其他 《医门法律》

综合性医书。六卷(一作十二卷)。清·喻昌撰于1658年。本书结合临床病证,正面阐述辨证论治的法则(即所谓“法”),并明确指出一般医生在辨证治疗上易犯之错误,提示禁例(即所谓“律”),故以“法律”为其书

《中医词典》x~y 《医门法律》

综合性医书。六卷(一作十二卷)。清·喻昌撰于1658年。本书结合临床病证,正面阐述辨证论治的法则(即所谓“法”),并明确指出一般医生在辨证治疗上易犯之错误,提示禁例(即所谓“律”),故以“法律”为其书

《中医词典》x~y 《医门法律》

综合性医书。六卷(一作十二卷)。清·喻昌撰于1658年。本书结合临床病证,正面阐述辨证论治的法则(即所谓“法”),并明确指出一般医生在辨证治疗上易犯之错误,提示禁例(即所谓“律”),故以“法律”为其书